| 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叫停购房入户 |
2008-07-18 09:55:52 |
核心提示
7月16日,省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取消9项行政管理事项,“投资、购房入户”赫然出现其中。至此,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购房入户”“悬案”终于尘埃落定。
从1999年9月“诞生”,到2005年6月23日被暂停,到如今被“宣判死刑”,曾经担负着“加快处置积压商品房,支持我省房地产业发展”重任的“购房入户”政策,如同一个完成了“历史使命”的“使者”,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6月11日,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以下9项行政管理事项:外来施工企业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投资、购房入户审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和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在上述的9项事项中,“投资、购房入户审批”无疑最为吸引人。
出台:担负处置积压商品房重任
1999年9月,为加快处置积压商品房,支持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购房入户”就是优惠政策之一。
《通知》规定,“凡单位和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每购买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在商品住房所在地办理1人入城镇户口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购房入户”政策实施以后,有效地盘活了我省长期积压的商品房,促进了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
暂停:出于封堵“高考移民”考虑
但是,自2002年以来,我省“高考移民”问题日趋严重,省政府为封堵“高考移民”,于2005年6月23日颁发了《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暂停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通知指出,即日起“凡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含积压商品住房)的,其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手续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取消:户口迁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据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户口管理制度确实存在着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但户籍改革涉及政府许多部门和千家万户,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多次就海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随着海南省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正在对此进行部署,相信再过不久,海南省切实可行的户籍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海南省并未限制户口迁入,目前,户口迁入手续仍按国家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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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王蓓蓓 |
编辑:史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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