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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藏黄罚款?乘警岂非“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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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藏黄罚款?乘警岂非“卖淫嫖娼”?
2008年10月12日10:10

  重庆一唐姓男子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今年9月18日,该男子和朋友坐火车,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其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以其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据10月11日《新京报》报道)
  
   重庆律师张经柱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给予处理,——该规定所说传播,一是多人、大面积的传播,二是对社会起到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如按唐先生的说法,他没有给任何人看,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有传播、发送淫秽录像等情况,罚款则不妥,“手机只是一个载体”而已,自然是对的。
  
   这倒不禁叫人想起一则逸事来。《三国志·蜀书八》记载:“简雍字宪和,……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刘备)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要是依乘警的罚款逻辑,乘警岂不是也要被论以“卖淫嫖娼”?!——无他,“彼具其具”啊!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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