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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银行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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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银行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2008年09月18日09:57

  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1000元将变成3.4万元。但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兑付,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
  
   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9月17日新安晚报)
  
   如若不是新闻里明明白白写着这家银行的名字是“中国农业银行蒙城支行”,真让人觉得那位可怜的储户是不遭遇到了“黑店”。即使是市井俚人、街头泼皮、澡堂无赖,只要双方红唇黄牙吐出的话语,那也是一口唾沫就是一颗钉的事情,遑论白纸黑字、大印堂堂了。套用一句时髦的话,做银行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银行拒不兑付的理由有三条:一是“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二是“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三是“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如果不是强词夺理、故意狡辩的话,这种强盗逻辑,也只有财大气粗的银行才能够说出口。“一次错了,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看看说得多么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却是贼喊捉贼,反咬一口。如果承认自己第一次是错的话,第二次的“错”就是对第一次的纠偏和改正,也是为自己的错误行径承担应有的责任和后果,何来“再错”之有?“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的说辞,有些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难道那当年的月息是储户规定的不成?毫无疑问,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才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至于“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的理由,不仅荒唐可笑,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和玷污。硬把法人机构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自然组织的感性活动、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混淆或者等同起来,倘若不是彻头彻尾的法盲的话,基本上就是街头泼皮之类。
  
   不妨换了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假若18年前,某个公民向银行方面以同样的利率、同样的期限、同样的数额进行贷款,18年后,贷款者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支付本息,后果会怎么样。一位南京网友在跟帖中说了这么一件事情:“我爸年轻的时候,大约是在70年代,曾经帮助当时的生产队贷款30元,贷款人的私章是我爸本人的。之后没有生产队了,银行也没有提这件事,可在几年前银行突然找到我家,让我家还款36万,我家及我哥家的财产全封了,说要在10天内还完,否则法庭上见。”这就是银行,他少你的,可以推诿、扯皮甚至耍无赖;而你少他的,就给你扣上个盗窃金融罪或者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罪什么的大帽子,把你送上法庭。
  
   有人总结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几条“定律”: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ATM多吐17万给老百姓许霆——被判无期。这已经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了,而是银行部门在拿自己的信誉、公信力和职业道德在做游戏。当一个单位缺失起码的法律责任,这个单位离众叛亲离、四面楚歌已经不远了。
  
  

来源:红网    作者:王清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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