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汽快车司乘人员加班无报酬?劳动部门做解释 |
| 2008年09月03日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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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南视窗9月3日讯(梁杉报道):
近日,海汽快车部分司乘人员(司机和乘务员)向本网反映,多年来,他们一直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或者加班,但海汽集团从未支付加班费(就是大年初一也是如此)。就此,他们认为海汽集团违反了有关劳动法规,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海汽快车的司乘人员一个明确说法。
据了解,目前海汽集团下属的海汽快车有百余辆,司乘人员数百名,承担着岛内大部分长途线路的客运。海汽快车部分司乘人员将情况反映到本网,并在本网栏目“百姓声音”登载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9月2日,海汽集团致函本网,就此做了相关解释和说明。
海汽集团称,海汽快车的司机和乘务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是经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根据国家的法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也就是说不执行关于节假日不发加班工资300%的规定。因此,海汽集团才不发海汽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加班工资。
海汽集团的说法是否准确呢?9月3日上午,记者前往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部门核实,并采访了相关律师。
据该厅劳动监察处介绍,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报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海汽集团是经过报批的,海汽快车的司乘人员实行的应该是“不定时工作制”。
既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海汽快车的司乘人员节假日加班会不会有加班费呢?
该厅政策法规处介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节假日期间上班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但目前国内一些城市也有自己的特别规定,比如上海等地就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称,当前,海南省并没有对不定时工作制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和特别规定,所以企业可以依照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施行。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必须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作息时间,一旦员工因为企业随意安排加班而向劳动部门举报,经核实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资格会被取消。
对海汽快车部分司乘人员的反映,海南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云群也发表了意见。
他说,依照劳动部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如果公司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者就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也就无权向用人企业索要加班费。但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被要求加班,用人企业可以制定一些奖励措施,支付小额度的报酬,以创造和谐,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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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梁杉 |
编辑:长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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