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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规: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推诿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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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规: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推诿追究责任
2008年08月27日15:21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海口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为,追究其效能责任。对构成违法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机关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责任确定及机关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等。其中,履行工作时的责任追究的9个范围有:一是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导致影响海口市经济发展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是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推进不力,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三是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是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是擅自脱岗离岗或在工作时间串岗闲聊、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电脑游戏的;六是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态度蛮横,或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七是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受理件不能按时办结或无正当理由实行停止计时的;八是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九是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此外,对违反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规定的,及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也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并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的,告诫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将从重处理。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湘竹、通讯员张铎膑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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