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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四项警令督察活动,有案不查将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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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四项警令督察活动,有案不查将受过
2008年08月25日21:24



  人民网海南视窗8月25日讯(李利君摄影报道):
  
   记者今天下午从海南省公安厅获悉,关于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执行“四项警令”的规定正式出台。今后如发现民警有案不查或查案不及时,后果特别严重的,将给予辞退或开除。
  
   “四项警令”是海南省公安机关在日前的理论专题研讨会上提出的,即“有警必接、有案必查、查办必果、失职必究”,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及民警刑事、治安执法办案行为,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及其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必须立即接受。如果所报案件是现行行为,处警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区的必须8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的必须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作好处警记录。
  
   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指定专人负责查处,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接受的刑事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案情疑难的,立案审查限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疑难的,可延长至六十日。
  
   规定指出,对办案单位和民警有警不接、有案不查、查办不果、失职不究等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控告、投诉。凡违反“四项警令”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海南省公安厅厅长贾东军在会上强调,“四项警令”是建设平安和谐海南的必然要求。省厅将于9月至11月开展专项督察工作,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派出督察组分赴各地,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四项警令”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特别是在专项督察期间发生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问题的单位,一律从严处理。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李利君    编辑:长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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