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人民网 人民网海南视窗
新闻报料:68961992
服务热线:68961929
 本网专稿 海南要闻 琼岛各地 专题新闻 百姓声音 海南焦点 时事政治 社会法治 财经消费 科技文化 娱乐时尚 体育赛事 饮食养生 IT·家电 图片新闻 热点回顾 滚动
海口市物价局:100多家小区物业费将重新调整
位置: 视窗首页 > 新闻 > 海南要闻 > 正文 字号:  
海口市物价局:100多家小区物业费将重新调整
2008年07月25日23:10

  物业收费是一直备受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省价格监测中心经过长期监测调查发现,海南省物业收费投诉主要表现在物业公司水电费分摊不公与管理费多收等问题。海口市200多家有资质的物业小区近期将有一半重新“洗牌”,即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从备案来看,有的物业小区个别收费项目稍微调高,有的调低了一点,而有的基本没变。
  
   物业收费实行备案制
  
   海口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收费全面推行收费公开阳光作业,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有效期为3年,备案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目前,需要重新备案的物业小区有100多家。
  
   该负责人表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该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应按规定制作公示牌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为收费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以及其他规定应予公示的有关内容。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公示以外的费用。
  
   有的微调高有的降低
  
   据了解,此次海口市物价局对重新“洗牌”的物业小区更加严加把关。重新备案的物业小区收费将按照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来执行。即有的物业小区个别收费项目在合理的范围内可稍微调高点,有的相对调低了一点,而有的基本没变。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重新“洗牌”的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服务费时一定按照下述原则收取,所以不会出现物业公司“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现象。
  
   物业收费重新备案分几个等级,即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未抄表到户公共用电分摊费
  
   每度不得超0.25元
  
   小区公共电费分摊是否涨了?业主如何承担公共用电分摊?海口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小区住户收取电费是一种代收费行为,重新“洗牌”的小区公共电费分摊按两种规定来执行。
  
   物业小区公共用电电费分摊是指物业小区用电收费由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前提下进行的电费分摊。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表计电量÷小区用电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目前海南省物业小区用电管理没有全部实施由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供电企业只抄表收费到总表,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用电,属于这种类型的物业小区公共用电及各种损耗和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应由使用人共同负担。
  
   物业小区具体的公共用电及各种损耗电量电费的分摊,即:每户应分摊公用与损耗电量的电费=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及损耗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该公式已包含小区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及政府征收的附加费)。分摊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0.25元/千瓦时。
  
   对于市民想咨询经海口市物价局审核重新办理备案的100多家物业小区收费问题,海口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可拨打电话66776773进行咨询。对于海口市物业乱收费问题,市民除拨打12358电话举报外,还可以拨打电话66776773举报。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韦能发    编辑:长 丽
返回首页 进入海南新闻中心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人民网海南视窗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人民网海南视窗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新闻纠错与建议:0898—68961929   
J 浏览更多评论 注册会员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人民网海南视窗敬告网友
1、本新闻评论均系网友自行发布,其内容未经证实,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如因其言论而引发任何纠纷,由发布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严禁利用本新闻评论诽谤、攻击他人,或发表煽动性言论,否则本网将限制放行,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3、欢迎网友提供新闻线索,本网将根据其重要性或新闻价值进行采访调查。
分类信息---汇集海南百业商讯
 电脑网络 金融证券 人才招聘 个人求职 教育培训 电信电器 工农渔林 家政服务 招商合作 旅游票务 交友征婚
 生活娱乐 机 动 车 交通物流 求医问药 典当拍卖 办公采购 房屋租赁 房产交易 家居装饰 报料投诉 其 它
 图片新闻 海南新闻图片 健康图库 汽车图库 香车靓影 海南楼盘图库 装修图库 教育图库 更多 
搜索
海南要闻 更多>>
本网专稿 更多>>
百姓声音 更多>>
椰岛时评 更多>>
专题新闻 更多>>
72小时热点新闻回顾 更多>>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 用户注册 | VIP会员 | 广告服务 | 数据服务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人民日报社 人民网海南视窗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59934号
主办: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人民网) 人民日报驻海南记者站 电话:0898-68961929 传真:68961929   电子邮箱:webmaster@0898.net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海南省委大院第二办公楼 海口市海垦东路58号华侨新村B20别墅 邮编:570206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特邀法律顾问:王海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