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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新出补充意见,海口市用塑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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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新出补充意见,海口市用塑情况如何?
2008年07月12日08:18

  今年6月1日起,我国《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记者今日获悉,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书店、服装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海口餐饮店、书店、服装店等场所用塑情况如何?我省相关部门将采取对此采取何种措施?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采访。
  
   今日上午11时多,记者来到解放西路、义龙路、文庄路、得胜沙路等路段走访部分服装店,发现在一些规模较大的服装店里,店主已对塑料包装袋实施收费。
  
   在解放西路的新华书店内,记者看到,书店已经开始给顾客提供收费的环保塑料袋,每个从1毛到2毛不等。
  
   但在义龙路的多家快餐饮店走访时,记者看到店方仍然在用白色快餐盒盛饭,如果顾客打包,店方就会用黑色塑料袋装起来,而这些塑料餐盒和塑料袋均为免费。
  
   据介绍,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也就是说,“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这些场所禁用免费塑料袋。
  
   今日,记者采访了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杨处长。杨处长说,补充意见刚公布,待我省正式接到通知后,工商部门将按照补充意见上的要求去做。
  
   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部署。
  
   补充意见解读
  
   食品预装袋不能带“提耳”
  
   补充意见称,食品预装袋禁有提携功能。
  
   记者了解到,塑料预包装袋主要是指目前超市等用来盛装散装水果蔬菜等产品免费提供的手撕袋。限塑令实施后,有些商家使用没有任何标识的手撕袋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
  
   商家赠送的购物袋要达标
  
   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袋制品。
  
   专家指出,现在很多企业与商家搞促销,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就可免费获得各类购物袋,这些购物袋上很多只印有这些企业的广告,补充意见杜绝了这类产品。
  
   补充意见还规定,无标识塑料袋在今年10月份全部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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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作者:李灏    编辑:胡 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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