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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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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2008年07月12日07:51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2008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初,就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省直管市县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管理体制符合海南实际,有力促进了海南的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赋予市县地级市的行政管理权,把市县能办的事交给市县,增强区域发展的活力,是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加快海南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现就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划分省和市县两级政府职责,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着力提高市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力,促进海南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有利于促进发展;二是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三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四是有利于服务群众。
  
   (三)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主要目标是:经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省与市县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市县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明显提高。
  
   二、科学划分省与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
  
   (四)强化省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责。省政府集中力量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管的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全省重大产业布局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负责管理和协调全省重要社会事务,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负责跨市县经济社会事务的组织和统筹。
  
   (五)强化市县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市县政府的重点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法规,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负责规划指导区域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负责依法管理本区域的各项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直接面对社会、企业、公众的事务;负责为当地居民提供教育、文化、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地区的基础设施,满足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负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本地区的市场秩序、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定。
  
   三、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两级行政事权关系
  
   (六)最大限度地向市县下放管理权限。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则放、依法合规、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调整省与市县两级政府事权,将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下放给市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应明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下放给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且市县能够办理的,要下放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下放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权,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相关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后,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特别立法授权,下放相关管理权。
  
   对经过清理已经下放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各项行政管理权,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
  
   (七)全面清理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的非许可审批项目。凡是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和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要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凡同一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简化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要分别纳入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有条件的部门要建立网上审批制度。
  
   (八)加强对市县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和改进省级政府对市县政府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与市县扩权相适应的执行和执法监管机制。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后要实行备案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九)增强市县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责任和能力。行政管理权下放后,市县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权力规范运作的制度和办法,用好省里下放的行政管理权,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下功夫提高市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履行职责的本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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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编辑:胡 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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