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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民事纠纷被刑事拘留 万宁警方违法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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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民事纠纷被刑事拘留 万宁警方违法抓人?
2008年07月04日14:08


  一起合同民事纠纷,警方却突然介入,承租人被拘27天。同时,法院也因警方介入而中止审理。目前,保释后的王月霞一直在等警方给她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时至今日,警方并未正式解除她的取保候审。不过,王月霞坚持认为,万宁警方插手经济纠纷,是违法抓人。万宁警方表示,刑拘决定是依法办案。
  
   合同纠纷警方介入
  
   王月霞告诉记者,1998年11月1日,她与陈某签订《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并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后,陈某将位于万宁市万隆街上的“翡翠茶园”租赁给她经营,租金每年10万元。
  
   王月霞说,在她入园经营的第二年即1999年3月份以后,她在不动“馆内完好设施”的前提下,逐渐在馆内搭建锡棚,立石凳等设施。
  
   2007年11月22日,看到合同经营期将满,王月霞便开始拆棚缝、石凳等新增茶馆内设施,出租人陈某发现情况后出面干涉并报警,称园内财产属他自己所有。万宁市公安局万城派出所民警得知情况后赶赴现场,得知双方闹合同纠纷,却并未当场叫停。
  
   警方突然将人带走
  
   王月霞称,2007年11月27日,万城派出所民警第二次叫她到所里作材料,当时,她告诉民警,她拆茶园的东西都是她新增投入的财产,都有人作证。她说,11月30日,她打电话给万城派出所所长诉说合同纠纷一事,所长称这个事情该找法院,之后杳无音讯。
  
   2008年1月底,王月霞向万宁市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退还她1万元押金及判决她拆除的东西均是她的财产,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月6日,万宁警方得知王月霞在琼海的住址后,于当天在琼海警方的配合下,将她带上警车回万宁,并于当晚送到万宁看守所。
  
   “当时,面对突如其来的警察我不知发生了什么事,直至我被带上警车时,才知道自己是因为‘涉嫌破坏公私财产罪’被拘留。”
  
   被拘看守所27天
  
   2008年4月2日中午,万宁市公安局一名治安大队副队长到看守所告诉王月霞,叫家人拿钱保释出去。当天下午,王月霞第一时间赶到万城派出所拿出那张8千元的“收据”向警方报案,称收据是陈某伪造的要求警方立案,警方将收据收走后未给她出示案件受理通知书。
  
   5月20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对王月霞与陈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书,称该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对王月霞是否毁坏陈某、李某的财物和被毁财物数量,公安机关未得出结论。根据案件审理“先刑后民”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该院决定中止审理此案。王月霞认为拆自己的东西本应是双方的合同民事纠纷,却被拘27天,法院也因警方介入而中止审理,保释后的她一直等万宁警方给她一个明确的答复。她说,万宁市公安局对这起合同纠纷案立案侦查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的规定,实属违法办案。
  
   警方自称依法办案
  
   万宁警方为何要介入这起合同纠纷案?介入的程序合不合法呢?为此,记者7月1日走访了万宁市公安局法制股。
  
   万宁市公安局法制股副股长李景平告诉记者,王月霞案从万城派出所立案调查,将案件移送治安大队,到最后万宁市公安局对王月霞作出刑拘的决定均是依法办案,经领导层层把关,不存在人为因素,目前,案件仍在侦查当中。
  
   他说,之所以王月霞被拘27天后保释,是因为证据不足未能提请批捕,保释期为一年,在这一年当中,警方将告知王月霞最终结论:证据确凿将提请批捕,或若证据不足解除她的取保候审,宣告她无罪。
  
   5月15日,万宁市公安局也将案宗送到省公安厅法制处。目前,省公安厅尚未将答复回复给万宁市公安局,还要等最终结论。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苏桂除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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