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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八种情况市民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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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八种情况市民可投诉
2008年07月02日08:07


  为确保对省政务服务中心的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处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我省出台《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受理对服务中心和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一是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正确履行或拒绝履行职责,或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行为;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丢失损毁当事人申办事项的资料,或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一次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行为;三是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行为;四是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在相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等办法对待的行为;五是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六是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和搞打击报复的行为;七是工作不负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八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办法》要求,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经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陈敬儒 实习生 魏茗 付善勇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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