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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登记收件标准》昨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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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登记收件标准》昨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07月02日00:42

  从昨日开始,《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房屋登记簿将取代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获悉的消息。今后,海南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都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条件、时限等内容办理房屋登记工作。
  
   设立预告登记
  
   防止“一房二卖”
  
   2008年6月5日,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就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要求,结合海口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海口市房屋登记收件标准》,并于昨日起实施。业内人士介绍说,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呈现很多亮点,其中最大亮点就是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因为新《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新《办法》还设立预告登记,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有效保障了房屋约定期间房屋交易关系的稳定,防止“一房二卖”等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房主
  
   可合法取得房屋权利
  
   未成年房主的房屋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首次明确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保护未成年房主合法取得房屋权利的权益。新办法还明确,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登记,同样可以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登记簿记载和发放房屋权属证明,保护并规范了集体土地村民的房屋物权。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罗孝平    编辑:长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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