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业打击逃废债行为,海南58企业上"黑名单" |
| 2008年06月30日09:08 |
逃废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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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根据《海南省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凡是债务人有下列十类行为之一的,均可认定为逃废债行为并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例如,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隐瞒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赢了官司却讨不回钱
企业恶意拖欠贷款困扰银行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尽管我省近年来信用环境已经大为改善,但是部分企业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某国有银行资产保全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省内某知名商厦拖欠该行本息合计达到2700万元。但从2004年9月银行提请司法诉讼程序至今,银行一直未能获得资产回收。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这家国有银行给省内某知名商厦发放2000万元贷款,2004年9月15日到期,到期本息合计2700万元。该商厦以其自有房产一层、五层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银行在随后的追讨过程中,遇到了种种意想不到的障碍,导致欠款至今难以追回。该行人士告诉记者,自2004年9月15日贷款到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未果,于2005年8月向法院起诉。2005年10月26日,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商厦应偿还该行贷款本金2700万元及相关利息,对于抵押物,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该商厦对判决不服,于2006年1月上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商厦一楼部分房产已出售,但经法庭调查,查无此事,系该商厦在拖延诉讼时间。海口中院审理认为,上诉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撤销上诉,退回原审理法院。银行于2006年4月申请执行,法院同月受理执行。
但在执行财产拍卖过程中,又因该商厦原因,导致抵押物三次流拍,而流拍的原因耐人寻味。拍卖标的为商厦一层和五层,但据该商厦称,上述房产已经于2000年出租,租赁期限为20年,合计每平米每年70元左右。这样即便有人能拍到该商厦资产,但还要承担今后12年极低的租金收入的现实,导致无人敢接手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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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
编辑:胡 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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