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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税:廉租住房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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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税:廉租住房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免征个税
2008年06月30日08:5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个人按相关规定取得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什么“货币补贴”,标准怎样确定?记者了解到,9部委令中规定,廉租住房的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如何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相关手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不合规定的补贴应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说,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第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该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对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直机关(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各部门及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省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购买省直安居工程住房,下同)或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编制内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苏桂除    编辑:胡 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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