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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水晶”后向商家索赔 相同故事在广西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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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水晶”后向商家索赔 相同故事在广西上演
2008年06月17日07:53


  今年4月15日,本报《假顾客买到假水晶?两起投诉来自一批顾客》曾报道过有几名男女在海口明珠广场、东方广场、第一百货等大商场内大量购进水晶饰品,随后通过权威部门检测“不含水晶”后到柜台投诉索赔之事。16日上午,广西《桂林晚报》的记者向本报反映称,在桂林也出现了类似的事情,而且两起索赔事件的主角疑是同一批人。
  
   同类事件两地上演
  
   16日上午,《桂林晚报》的记者向本报反映称,12日下午,桂林秀峰工商分局榕城工商所来了一位自称姓梁的先生,梁先生称自己是黑龙江人,5月30日从老家来桂林旅游,6月1日傍晚在某商场一楼购买了一批水晶项链、手链,总价为3783元。送朋友后,朋友拿到广州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玻璃制造,根本不含水晶成份,而导购介绍和标识都有水晶手链字样,“发票上也清楚地写着水晶项链。”梁某称,他是首次买到假水晶。在“投诉书”上,梁先生还按有关法规向商家提出赔偿一倍,赔偿检测费、车费和误工费的要求,并处罚商户、反馈信息、网上公布。6月1日当天,桂林市共有三大商场的“水晶专柜”卖出了大批饰品,遭遇索赔。其中两家为梁先生购买,另一家是一位叫刘汇珍的女士所买,总价达万余元。
  
   “买水晶就像买白菜”
  
   《桂林晚报》记者报道称,一商家反映,6月1号晚上7时许,梁先生来买饰品,“他买东西就像进菜市买白菜一样,十来分钟就选了3700多块钱的饰品,还说是送人的,一定要在发票上注明是水晶项链。”服务员万万没想到,梁先生6号就以商场卖“假水晶”为由要求双倍赔偿。
  
   有两家商家尽管觉得冤,但仍分别于6日和12日对梁先生进行了双倍和3000元的赔偿。
  
   该记者报道称,有同样遭遇的商家龙先生,目前尚未作出赔偿。龙先生介绍,6月1日晚上,一名姓刘的外地女子用同样的方法让他们在发票上注明是水晶产品随后又来索赔。
  
   而此时,龙先生听说桂林各大商场均发生过类似之事,便从网上找来资料,发现海南等地也发生过类似事件,购买人与桂林的买方是相同的几个人。
  
   索赔者疑为同一批人
  
   据《桂林晚报》的记者称,购买水晶后投诉索赔的女子名叫刘慧珍,男子是梁某。记者马上从海口大英工商所投诉记录档案上发现,4月份在海口买水晶后投诉索赔的也叫刘慧珍。随后,在《桂林晚报》记者发来的照片上,本报记者发现,照片上的梁某和4月份在海口买水晶后投诉的那名男子应该是同一个人。随后,记者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两者名字也是一样的。
  
   商家勿更改商品名称
  
   对此,海口工商部门表示,投诉人梁先生有物品,有发票,还有相关的鉴定报告,站在有关法规的角度上讲,梁先生的索赔是正常合法的,商家采取“张冠李戴”的手法,诸如把仿水晶饰品写成水晶饰品,是不妥当的。工商人员提醒商家:是什么性质的商品,就应填写相对应的标识,不要为了迎合消费者就随意更改商品名称和性质。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黄敏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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