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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口新购商品房、小汽车须缴纳"价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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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口新购商品房、小汽车须缴纳"价调基金"
2008年06月05日07:24

  今天上午,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有关修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决定,决定按照有关比例标准,对今后的商品房买卖、购买新车也开征价调基金,以利调控物价,稳定市场。
  
   今天通过的上述决定,对此前实施的《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征收标准和范围等作了修改,增加了两条跟市民消费密切相关的条款,明确:
  
   一是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交易双方各承担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以交易一套100平方米、价格35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为例,其征收的价调基金为1050元,需要交易双方各承担525元。
  
   二是购买新机动车也要征收价调基金,征收比例为:车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以10万元购买一辆机动车计算,车主应缴纳价调基金300元。
  
   有关人员解释,对购买新车征收的调节基金的比例随车价同向提高,主要是鼓励市民购买低排量、节约及消耗能源少的交通工具。
  
   据修改后的征收办法,海口市对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价调基金: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据介绍,与过去相比,这一条款对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征收标准,均调整降低了2元,降低幅度为20%-50%。同时,旅馆(店)、招待所不再列入征收范围。
  
   今天通过的决定,还改变了过去对旅行社按接待旅游人数每人次2元的代缴做法。新规定为: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万元分段核定征收价调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据该决定,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也将征收大车每辆次3元、小车每辆次2元、旅客每人次0.5元的价调基金。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 卓上雄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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