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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施行 省公安厅禁毒处解释涉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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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施行 省公安厅禁毒处解释涉毒问题
2008年06月03日15:39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6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禁毒法》正式施行。《禁毒法》相对于以前的涉毒法律法规有些什么变化?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应该有哪些条件?今天,记者就市民关心的涉毒问题,采访了海南省公安厅禁毒处有关负责人。
  
   《禁毒法》更显人性化
  
   社区戒毒放在重要位置
  
   据该负责人介绍,新施行的《禁毒法》更显人性化,将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惩罚变为治疗为主,突出社区戒毒作用。《禁毒法》最大的亮点是自愿戒毒有了法律地位。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第二次发现吸毒就送劳教戒毒,剥夺了自愿戒毒的机会。而且劳动教养戒毒带有惩治的性质,现在实施的《禁毒法》人性化多了。一些年龄小、毒瘾不深的吸毒者完全可以选择在社区、在不封闭的环境中戒毒。
  
   其变化主要有五点:一是戒毒形式多样化。《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种主要戒毒形式,同时还鼓励吸毒成瘾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这比原《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戒毒形式大大丰富;二是戒毒期限个别化。根据《禁毒法》,一名吸毒成瘾人员完成戒毒治疗可能需要1-9年,戒毒的具体期限因人而异,主要取决于吸毒人员本人的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个人戒毒的状况。三是戒毒过程一体化。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在1-9年的戒毒治疗过程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个阶段形成了一个紧密衔接的过程;四是戒毒力量专职化。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会监控、帮教措施,是提高戒毒实效的关键。《禁毒法》明确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都要职责分工参与社区戒毒的管理,提供服务,民警负有执行吸毒检测的职责,设立专门的社会戒毒工作小组,建立戒毒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发展戒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明确禁毒志愿者的职责等一系列规定,为推动戒毒力量的专职化和专业化提拱了法律保障;五是戒毒求助社会化。戒毒人员是弱势群体,他们在康复过程中还面临就业、就学、就医等很多具体问题和困难,只有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才有可能帮助他们巩固戒毒成果。
  
   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瘾君子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实施后,如果吸毒人员都在社区里戒毒?社区会不会不安全?
  
   该负责人说,不会影响社区的安全,因为社区戒毒是有一定条件的,主要是针对那些初次吸食毒品的人员,通过与他们签订相关戒毒协议,在社区进行戒毒,而协议包括戒毒人员权利和义务、社区戒毒小组的工作职责。如果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若是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然而,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但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公安机关同意,可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隔离戒毒,但应当签订戒毒治疗的协议。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1-3年,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吸毒人员还得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来源:商旅报    作者:全德权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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