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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故意、主动涉税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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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故意、主动涉税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2008年06月02日06:50

  近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召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邀请了我省10家大企业纳税人代表,广泛征求纳税人对即将出台的该《办法》作出的12类违法违章涉税行为的处罚细化标准意见,获得纳税人的好评。据悉,拟定于今年6月初出台的该《办法》,对纳税人无意的、被动的涉税违法行为将从轻处罚,而对纳税人故意的、主动的涉税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免处罚或责令其限期改正行为分几种情形
  
   《办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行为条件,自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未按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预缴税款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主动改正或者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超过15天,扣缴义务人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未超过15天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情节轻微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拒绝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但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但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其他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由集体讨论决定
  
   《办法》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规定处罚标准幅度内确定较低处罚数额。
  
   各级地税机关如遇特殊情况,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低于或高于《执行标准》的,必须报请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地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涉税违法自由裁量权参照新标准执行
  
   据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拟定于今年6月初出台的该《办法》,对12种违法违章涉税种类,及各大种类中的具体违法行为,列举了税法的处罚依据,在该处罚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处罚的标准。
  
   该负责人说,从拟议中的处罚细化标准上看,该标准对纳税人无意的、被动的涉税违法行为将从轻处罚,而对纳税人故意的、主动的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涉税违法情节严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量罚提高了,这主要体现在处罚起点的倍数上。如:偷税中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进行偷税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押“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百分之五十(即0.5倍,记者注)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以上税法对处罚的规定,但在《办法》处罚细化标准中,对偷税中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偷税的,直接“处所偷税款数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从“0.5倍以下”直接提升至“2倍以上”,把以往税务处罚过程中人为减轻处罚的可能降至最低。而对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进行偷税行为的,处罚细化标准则直接“处所偷税款数额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不管是“2倍以上”或是“1倍以上”,这种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倍数”的空间,重的加重,轻的减轻。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苏桂除    编辑:史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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