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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绿色佳园“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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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绿色佳园“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案落幕
2008年05月14日13:59



海口绿色佳园资料图片(人民网海南视窗)


  人民网海南视窗5月14日讯(梁杉、聂蜀湘报道):
  
   2008年3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绿色佳园业委会状告物业管理公司”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终审)。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审理,近日做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并未有效终止,业委会(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无条件退出小区管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此,该案由海南中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被告)胜诉而告终。
  
   据了解,2007年11月初,海口绿色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不满物业公司不公开小区公共收益财务状况,以对方合同期满却不退出小区管理”为由,将海南中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中机物业)告上法庭。
  
   2007年11月2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并未有效终止,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无条件退出小区管理”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原告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承担,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很明显,绿色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没有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并强行自行做出业主大会的决议,这样的决议是无效的。”被告海南中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业委会擅自要求物业公司无条件退出小区管理是没有理由的。
  
   据了解,原告业委会的任期到2007年12月已经届满,但2007年11月23日,业委会擅自改聘海南安泰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泰隆公司)为绿色佳园新的物业服务单位,双方还签订了《合同条约》。
  
   “既然业委会要求中机物业退出小区管理的决议无效,那么业委会与安泰隆公司签订的《合同条约》也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代理律师明确说到。二审法院法院的判决印证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说法。
  
   二审法院认为,中机物业作为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绿色佳园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切实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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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梁杉、聂蜀湘    编辑:小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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