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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销售问题进口食品最低处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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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销售问题进口食品最低处罚5万元
2008年05月13日00:29


  销售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可能面临最低5万元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要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滨    编辑:晓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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