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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批复:用捡来的信用卡取钱属于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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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批复:用捡来的信用卡取钱属于诈骗犯罪
2008年05月07日11: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晓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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