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海南华银信托公司副总夏鼎钧挪用巨款案纪实 |
| 2008年04月09日06:46 |
欲盖弥彰挪用巨款为谋利
有道是,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是的,夏鼎钧为进行营利活动,大肆挪用公款已到了疯狂的程度。挪用公款的胆子越来越大,越来越快,数额也越来越多。
1994年7月,夏鼎钧指使石雪从华银公司开出两张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汇票,并携汇票到广东深圳,兑换成港币3865万元,于1994年7月21日经香港德丰企业公司汇入夏鼎钧在香港设立的港币账户。1994年10月11日,夏鼎钧在香港注册成立海德集团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总经理。1997年7月21日,夏鼎钧从香港贝斯通公司账户将港币3865万元(折合为美元5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1994年10月20日、25日,夏鼎钧两次从香港的美元账户将600万美元、400万美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上述款项共1500万美元均作为美国贝斯通公司的投资款投入安徽海螺公司的经营活动。
1995年9月1日,石雪按照夏鼎钧的旨意,从华银公司将人民币1亿元汇入香港海德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太平庄办事处设立的账户,同日又将这1亿元转汇到香港海德公司代表处在交通银行北京支行营业部设立的账户。9月4日,从海德集团公司代表处账户将人民币50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9月5日,将另5000万元人民币转回华银公司。1995年12月29日,夏鼎钧从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账户将人民币10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1996年2月26日,夏鼎钧再次从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账上将人民币1849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以上转入安徽海螺公司的3笔款项共计人民币7849万元。
1997年3月,因宁国水泥厂一方要独资操作海螺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经与夏鼎钧等协商,美国贝斯通公司退出海螺公司,宁国水泥厂一方成立海螺集团。双方商定,海螺集团退还美国贝斯通公司投资款1500万美元本金的同时支付美元931.39万元作为投资盈利,另将投资款人民币7849万元作为海螺集团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双方补签一份“借款协议”。1995年9月28日,因之前海螺公司根据夏鼎钧的要求,已将人民币3000万元转回夏鼎钧指定的海德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的账户,所以,双方在补签的借款合同中确定海螺集团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为人民币4849万元,约定海螺集团在退回本金人民币4849万元的同时应支付利息人民币1100多万元。
1996年7月10日,海螺集团根据夏鼎钧的指定,将人民币1000万元退款汇入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账户,并于1997年3月24日至1997年10月29日分9次将人民币3849万元(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100万元汇入香港海德公司北京代表处的账户。1997年7月8日至11月7日,海螺集团根据夏鼎钧的指定,分3次将1200多万美元汇入贝斯通公司在香港中南银行设立的账户,分两次将人民币6200多万元汇入以美国贝斯通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北京九龙山分理处设立的账户。除了归还华银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外,其他款项均未退还华银公司。
法院查明,夏鼎钧利用担任华银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以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国海德公司的名义,挪用华银公司资金人民币2.6亿元。
纸醉金迷一掷千金养“红颜”
古人云:“温饱思淫欲”。金钱物质逐渐富足的夏鼎钧大权在手,觉得不拈花惹草,生活未免太平淡无奇了。
自从出任海南华银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后,夏鼎钧变了,变得得意忘形。他将权、钱、色融为一体,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贪财、贪色的工具。有关夏鼎钧的风流韵事,早在2000年6月就在华银公司有传言,不过人们都清楚,对于当权者的“桃色新闻”都是传言多,取证难。
人们意料之外的是,办案人员为查清夏鼎钧挪用巨额资金的去向,最终查出了真凭实据。
据案卷记载:2000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夏鼎钧在成都认识了一位姓邱的小姐,这邱小姐年纪轻轻,美貌动人,着实打动了夏鼎钧的心。不过,邱小姐也打心灵深处仰慕这位有职有权、“款爷”模样的夏总。
很快,两人便如胶似漆,形影难离,同枕一席亦在情理之中。
邱小姐成了夏鼎钧的情人。
然而,包养情人是需要很多钱的。不过,华银公司有的是钱,花多少只是夏鼎钧一句话而已。很快,夏鼎钧就分两次用个人牡丹灵通卡转给邱小姐60万元和40万元,并用其中60万元为邱小姐购买了成都市锦绣花园一套豪宅。同时,夏鼎钧为回北京时与邱小姐相会方便,又用40万元在北京市建国门外购买了一套住宅。
另外,他还时不时地给邱小姐送上手表、衣服、首饰等高档物品,还给邱小姐不少零花钱。
本来,这些过去了几年的事,夏鼎钧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不想再提起,可提到挪用巨款的去向时,又不得不实话实说。
办案人员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邱小姐,她直言不讳地证实了与夏鼎钧在成都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夏鼎钧分别在成都、北京为她购买两套房子,同时还给她转款供她日常花销的事实。
人证物证俱全,办案人员迅速追缴了夏鼎钧送给邱小姐的39万元,并依法查封了邱小姐名下在成都和北京的两套房产。
徒劳一搏被判死缓心不甘
按照常理,犯了罪就应该老实接受审判,接受惩罚,而不是心存侥幸蒙混过关。但人是趋利动物,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甘心的,只要有一点逃避处罚的机会,也要挣扎一下,夏鼎钧、张杏元也都是这样。一审判决后,夏鼎钧、张杏元均不服判决,很快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3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夏、张两名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陈述、辩护。
对于被认定的贪污罪,夏鼎钧上诉称:华银公司以合同方式购买东芳山庄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华银公司将合同转由裕泰公司承继是事出有因的正常经营行为;华银公司转出的人民币1800万元购买别墅账目清楚,不能认定其贪污;一审法院以华银公司以借贷记账作为他贪污的根据是不成立的;200万美元的转汇是张杏元与石雪谋划的,与他无关;他早已于1993年底至1994年初辞职并离开华银公司,张杏元办理别墅房产证行为与其无关;华银资产不可能因张杏元办理了房产证而流失;他不可能以裕泰股东的身份获取任何利益。对于被认定的挪用公款罪,夏鼎钧上诉称:1993年底其就提出辞职报告,从1994年开始未履行副总经理职务,不具有犯罪的主体身份;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国海德公司虽然是个人登记,实际上是某单位的公司;这3家公司与华银公司的款项往来是抵押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张杏元认为:她与海南华银公司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贪污的故意,至于在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属于经济纠纷,故本案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她没有虚构支付海南华银公司购房款的事实,没有实施贪污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她贪污海南华银公司的10栋别墅不符合事实。
张杏元辩护人称:华银公司、东芳山庄筹建处、裕泰公司3家存在着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对华银公司将购房款人民币1800万元记载在信托贷款科目上,作为认定被告人有贪污故意和行为的证据是错误的;华银公司内部记账的过程及责任事实不清,无法判断张杏元与夏鼎钧有共同的主观故意。
夏鼎钧、张杏元两被告人的自我狡辩也好,辩护人的各自表白也罢,几乎是众口一词,否定一审判决,作无罪辩解。然而,他们想得太天真了,那早已被固定了的人证物证书证,那一份份证人证言,还有那一份份司法会计鉴定书都记录在案,特别是夏鼎钧、张杏元的自我供词以及审讯时的全程录像,这些既抹不掉也推不翻。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口气坚定地表示:国有财产不容侵犯,夏鼎钧身为国有公司的副总,却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之便,与张杏元相互勾结,采取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犯罪。夏鼎钧挪用公款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造成华银公司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审公诉机关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由于案情复杂,二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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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江舟、刘玫 |
编辑:海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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