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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三亚隆胸案续:受害人获赔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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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三亚隆胸案续:受害人获赔8万多元
2008年03月28日14:43

  记者昨天了解到,曾被多家媒体关注的三亚一女子状告医院索赔140万元一案目前一审有果,三亚城郊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三亚妇幼保健院,应对原告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三亚妇幼保健院向受害人李某赔偿84314.62元。
  
   据原告李某在法庭上诉称,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间,她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整形美容中心第一次隆胸失败之后,先后到该中心做了2次修复手术,均没有成功,并且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事医生孙某某在右侧乳房内注射了国内禁用的“奥美定”,致使两乳房内的填充物不一致。事发后,她才知道该院和孙某某都没有医疗美容的资格,她认为该院的违法经营和当事医生的欺骗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她请求法院判令院方为她的胸部恢复原状,并双倍返还手术费、医疗费和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0万元。
  
   被告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代理律师称,原告的美容手术是与孙某某之间的个人行为,三亚市公安局已对本案以非法行医罪立案。原告与保健院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原告找孙某某做首次手术时是2004年11月3日,该院的美容科已撤销,如果原告通过正常渠道挂号就诊,保健院一定会告知其美容科已撤销,并拒绝为其作美容手术,所以原告的不幸是原告自身过错和孙某某非法行医造成的。孙某某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不应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了解,此案经过多家媒体在社会上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在媒体关注下,卫生部领导作出批示,此案遂成为卫生部挂牌督办案件。2006年10月24日,三亚市纪委、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给予三亚市卫生局某领导等6人党纪政纪处分。随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三亚妇保院的上述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此,法院判决:原告持孙某某开出的术前检查单到保健院办理缴费手续时,在明知整形专科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仍为孙某某办理术前检查,从而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孙某某就是被告保健院的医生,其从事的隆胸手术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保健院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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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武增田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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