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轰动全国的三亚隆胸案续:三亚妇幼医院败诉 |
| 2008年03月27日11:06 |

轰动全国的三亚隆胸案日前获得重大进展: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三亚妇幼保健院无美容执业许可,超出执业范围与另一被告曾浩合作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属违法行为。应对原告李美(化名)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判决已于2007年9月27日生效。受害人、原告李美于今年3月初获知判决结果。3月14日,三亚妇幼保健院向受害人李美(化名)赔偿84314.62元已经打入受害人账户。
至此,“三亚隆胸案”——这一卫生部部长批示、卫生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重大非法行医案件,终于从司法层面上,给了受害人李美一个最终说法。
一份害人不浅的非法协议书
三亚隆胸案源于2003年的一份非法协议。三亚妇保院在该年的7月18日,与曾浩个人签订了《整形美容专科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医院内成立整形美容专科,利润双方分成。
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三亚妇保院发现整形美容专科经常背着他们收费,加上这种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国家政策是严禁的,三亚妇保院决定撤销专科。曾浩也同意解除合作,但要求赔偿他的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等多次协商未果,曾浩安排其雇员孙政广、李贝妮留在整形美容科看守设备。
孙政广等在看守设备期间,仍继续开展整形美容业务,并冒用三亚妇保院名义在三亚电视台发布广告。但在播出这些广告期间,三亚妇幼保健院没有人提出异议,更没有人制止。
死里逃生的3次“整形手术”
在三亚市工作的外地人李美受电视台隆胸广告的吸引,决定前往三亚妇保院整形美容科进行隆胸手术。
2004年11月3日,孙政广为李美实施隆胸及乳房提升术,在李美左右乳房注入假体。2005年3月6日,李美右侧乳房出现包膜挛缩,为清除李美的包膜区,孙政广对李美实施了包膜松解术。术后,李美的包膜挛缩更为严重。5月20日,孙政广为李美实施了第三次手术,取出假体,私自给全麻的李美右乳注入当时严格控制使用的液体填充物奥美定。在随后的伤口缝合中,李美在手术床上昏迷,家人立即把她转到三亚市人民医院诊治。
死里逃生的李美到北京后,向《健康时报》求助。经本报多方联系,2005年6月7日,李美在北京复兴医院住院治疗并实施了乳腺损切除术。同时,本报记者开始对此事深入调查。
责任方拒不认账
三亚市卫生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对医院与私人之间的这份协议书的定性问题上,态度暧昧,言辞模糊,始终不愿意正面表态,而且三亚妇幼保健院还发来律师函,声称本报报道严重失实,要求健康时报给三亚妇幼保健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李美事发后委托律师起诉三亚妇幼保健院,要求赔偿140万元。
三亚妇幼保健院方面提出自己与李美无医患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提出此案孙政广涉嫌非法行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
法院判决三亚妇保院的上述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也就是在采访报道此案的时候,健康时报记者从一大堆材料里面发现了孙政广以医师名义开具的化验报告单。不具备行医资格的孙政广为什么在三亚妇保院能具有开方化验的处方权的质疑?由此判断,孙政广的“行医行为”不可能是个人的私下行为。
对此,法院判决:原告持孙政广开出的术前检查单到保健院办理缴费手续时,在明知整形专科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仍为孙政广办理术前检查,从而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孙政广就是被告保健院的医生,其从事的隆胸手术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保健院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2004年11月3日,李美(化名)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做了隆胸手术。术后不久发生右乳包膜挛缩,又先后做了3次修补手术,但伤口一直无法愈合。非法行医的孙政广迅速逃脱,三亚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处理始终态度模糊,迁延不办。
《健康时报》从2005年6月9日第272期开始,连续对这一事件进行的追踪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三亚隆胸事件”经卫生部长批示,被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挂牌督办大案,为此事三亚市卫生局局长、三亚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等6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三亚妇幼保健院始终拒不承认错误,坚称这是受害者李美与非法行医者孙政广私下串通,恶意敲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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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健康时报 作者:赵安平 |
编辑:海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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