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男子海口购房遭遇铁皮顶,反成被告吃官司 |
| 2008年03月21日14:36 |
房产纠纷近年来多是产权与面积方面的,但浙江人楼伟国在海口买房遭遇新情况:买到“铁皮屋顶”的房子,之后,开发商将他告上法庭,法院判他败诉。
楼伟国2003年底买了海口市黄山大厦(现名新宏兴大厦)第一层579.35平方米房产。签约时,该房正由开发商租给他人开酒店。
发现“铁皮屋顶”
酒店撤走后,楼伟国发现房子有两个问题:房子有102平方米面积的屋顶是铁皮的;房子里有间10平方米小房是大厦公用消防设施专用的。按照规定这是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
交涉“签下协议”
发现问题后,楼伟国与开发商———海南宏兴工业发展公司交涉。2006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宏兴公司对大厦一楼屋顶做水泥打顶处理,并将顶抬高一米;楼伟国确认大厦一楼的公共消防间为历史问题且同意保持原状,不再追究占用面积;协议签订后生效,实施完毕后,今后凡涉及上述房屋面积及其他所有问题,双方互不追究,自行承担。
2006年6月18日,宏兴公司与该大厦的物管海旅物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海南献林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铁皮屋顶”做水泥打顶处理。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项目一口价包干为人民币9.9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先预讨6万元给乙方作为进场备料款,工程施工到一层屋面封顶时,甲方应付3万元给乙方,工程完工验收交甲方使用后7天内甲方应支付9000元给乙方。
2006年6月21日,楼伟国在合同上签下“同意按本合同和本人与宏兴公司的协议执行实施”。
成为被告
2007年5月底,宏兴公司一纸诉状,将楼伟国告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该公司称:宏兴公司协助楼伟国对其购买的铁皮屋顶作水泥打顶处理后,楼伟国拒不照约支付工程款,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楼伟国认为,对于工程款问题,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很明确:施工费9.9万元,分三笔由宏兴公司和海旅物业支付给献林公司。他在该合同上签字,是表示同意按该合同执行。
被判败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宏兴公司与楼伟国的协议,虽约定宏兴公司对楼伟国购买的大厦一楼屋顶作水泥打顶处理,但没有明确工程款支付问题。鉴于楼伟国已在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同意按本合同和本人与宏兴公司的协议执行实施”,表明楼伟国对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包括改造工程的价款为9.9万元无异议。楼伟国作为受益人应当支付工程款9.9万元。
提起上诉
对法院判决,楼伟国不服提起上诉。
楼伟国说,他买的新宏兴大厦第一层的产权证上标示:是钢混结构,根据国家建筑标准,屋顶不该是铁皮的,因此开发商有义务将铁皮屋顶改为水泥的。而他与宏兴公司达成的协议书也已明确:宏兴公司负责对铁皮屋顶做水泥打顶处理并将屋顶抬高一米,他不再追究消防间的出售和使用问题。
为了解宏兴公司的意见,记者根据起诉书上的地址寻找该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早已更换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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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周月光 |
编辑:海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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