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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涉及填海造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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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涉及填海造地等
2008年03月21日12:21

  从昨天海洋与渔业局召开的海域使用管理相关会议上获悉,从今年起,海南农业填海造地、养殖和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将执行新标准,《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据介绍,农业填海造地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海南农业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市县分三个征收标准,其中海口和三亚为每亩1.5万元;澄迈县等4市县每亩1.2万元;昌江县等6市县每亩按1万元标准征收。同时,盐业用海,依据占用面积,按照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养殖方式不同分为5个标准,其中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350元标准征收;海上网箱养殖,依据占用水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150-300元计征;浅海筏式养殖,依据占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海底投石(或沉箱)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进行养殖,依据占用海底面积,按照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潮间带护养和进岸港(塘)海水养殖,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此外,对于在15米等深海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的,新使用金征收标准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即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另外,根据新的征收标准,沿海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以户为单位养殖面积50亩以下的,可免缴海域使用金。
  
   据悉,这次海域使用金管理方面也有了新的调整,如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李少荣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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