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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声时就出声!3·15,海口市民这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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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声时就出声!3·15,海口市民这样维权
2008年03月15日09:31


  中介最终退还1.5万元定金
  
   讲述人:张先生公务员维权结果:最终,中介退还1.5万元定金。
  
   维权经历:去年7月19日,我与海口某房产中介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中介以12.6万元转让给我一套位于海口市金垦路的一套房屋。我当场付给该房产中介1.5万元定金,余款约定在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这套房子是该房产中介推销的房屋中比较好的一套,而且价格又比其他的房屋便宜。于是,我就到海口市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屋已被原业主于2007年2月4日抵押给了银行,而中介在与我签订合同时未说明这些情况。当我向中介提出交涉时,他们拿出了已办土地使用证的回执,并说明已经代业主取消抵押,过户给我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我并不满意,因为根据房管局的提示,中介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因为中介没有向买主出示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他们无权以业主名义与买主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另外,该房屋已被抵押,转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依照法律该转让行为无效。于是,我向中介要求退回1.5万元定金,但该中介却说,双方已签订合同,我先违约他有权不退还押金。无奈之下,我将情况书面向海口市消委会投诉,认为该中介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我与其签订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1.5万元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给予我双倍的损失赔偿,即赔偿我人民币3万元。同时我还做好向法院起诉的准备。《投诉书》与准备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皆同时递交该中介商一份,该中介最后终于主动联系我,同意退还我1.5万元定金。维权心得:如每个人都能做到绝不忍气吞声,积极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能有效监督商家行为,市场就会走向公平、合理、有序。
  
   “过期不保修,那万一出了人命呢?”讲述人:林先生IT技术员维权结果:最后不但免费更换了主板、电池、连外壳和键盘都顺便换成了新的。维权经历:同事们都说,过了保修期的笔记本最容易坏,果不其然,我的笔记本在正常工作2年后,在一记轻微的声响之后,笔记本突然屏幕一抹黑,主机上方冒出一朵“蘑菇云”,随即飘来阵阵电线烧焦的味道,散也散不去……惊魂未定之余打电话给客服报修,却收到无理的答复:“不好意思,您的保修期已过,保修期过了,我们是不负责上门维修的”。我找出发票,刚好过期1周。“不负责”意味着勒令我再买一台新电脑,一气之下,我耍起了“无赖”,“好,你们不负责是吧,我要是现在重启电脑,电脑爆炸,万一出什么人命,我看你们还负责不负责,你们的电池不是没有全球召回过,我最后再问你一遍,我现在要不要开电脑?”
  
   “义愤填膺”果然奏效,接电话的人忙请示领导,他们在电话那头唧唧咕咕了几分钟后说,“你等我们上门替你维修。”维权心得:别看公司名声在外,你若客客气气对他们,他们就走“常规渠道”,板起脸孔、不由分说“照章办事”,这时候,耍点无赖确实管用。
  
   吃透合同赢了官司讲述人:李某律师维权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维权经历:2001年,我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我发放汽车消费贷款36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我每月等额还本付息,我连续六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我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另外,银行与保险公司在2001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持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及“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并作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贷款所购车辆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一顺序受偿人;银行必须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发放贷款,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逾期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连续3个月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银行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以上两个合同的约定,银行在收取上述保险单后于同日向我发放购车贷款36万元。由于资金紧张,我自2005年5月起就没偿还银行借款,银行于同年8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一直未予理赔。
  
   一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银行与我之间的是借款关系,而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免责。
  
   针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作为当事人又是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的我,发现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紧密的联系,把我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的被告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而且,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有协议的,银行也是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来给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保险公司应当是本案的被告;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我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意见,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来看,均列明了我所购买的汽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并没有采取欺诈的手段向银行借款。
  
   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维权心得:作为借款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履约能力来向银行借款,在借款之后要及时还款,而不能采取有借不还的态度,给自己给别人造成麻烦。
  
  
来源:生活服务导报    作者:林冠华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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