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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6月底 海南省将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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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6月底 海南省将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008年03月09日08:56


  
   记者从省城乡医疗救助会议上获悉,根据省政府部署,在去年完成10个市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我省将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救助比例将占个人应付费用的50%以上,封顶应不低于3000元。
  
   据了解,我省从2005年7月起,在海口、琼海、五指山、澄迈4个市县率先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制试点工作,2007年又新增三亚、文昌、东方等6市县试点。去年我省地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1152.85万元,救助资金支出总额585.07万元,救助总人数13823人次。同时,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额210.26万元,资助人数37752人次。
  
   城市医疗救助是党和政府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治病难而建立的一项全新的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后,救助对象如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押金,可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救助金额,凭相关证件获得援助;在治疗过程中,救助对象也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民政部门根据治疗费用支出情况及时审批救助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结算。对于一些慢性病,长期住院治疗效果不佳的救助对象,可以先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在封顶线内给予现金救助。
  
   同时,各市县要逐步扩大救助覆盖面,逐步把低收入的老年人、重病或重残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对于边缘困难群众的救助,可采取临时救助的形式,给予一次性的医疗救助。患有特大病的救助对象如果费用开支过大,在封顶线报销后还有很大困难的,可以再给予一次性的救助。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曹怀通、吴亮    编辑:胡 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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