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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散播前女友性爱史,被判道歉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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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散播前女友性爱史,被判道歉30天
2008年03月04日09:02


夏广(化名)被判连续30天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布道歉声明。蒋立冬绘


  网上曾流传这样一段帖子———女主角大谈自己的恋爱史和性爱史,并留下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生活照一张。何人所为?该女子将怀疑对象锁定前男友夏广(化名),并将其告上法院。
  
   发帖涉及大量色情描写
  
   去年3月23日,一个注册用户名为“cyp740703”的网民在新浪网“原创工作室”论坛发表了题为“一个**女人的自白”的帖子。帖子中,“cyp740703”以自述的方式描述了自己在和男友恋爱期间曾遭遇他人强奸的“经历”,还透露了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并贴有一张生活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去年4月2日至5月4日期间,新浪网的论坛上相继出现帖子自述恋爱经历,其中多处笔墨涉及性关系的不实描写,这些帖子均以原告李晴(化名)的真实姓名为第一人称。
  
   4月2日至5月4日,新浪网的“绝对隐私”、“情感倾诉”、“LOVE吧”论坛出现多篇帖子,注册用户为“上海变态男人”的网民发布了“我很下贱吗???一个离婚女人的经历”、“我是男人的玩具吗”等帖子,不但讲述了李晴的故事和经历,并涉及了大量的色情描写,而且披露了李晴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以及真实生活照片。
  
   引起李晴怀疑的是其前男友夏广。李晴回忆,数年前,两人曾发生一段恋情,但因为性格不合,两人在2006年9月分手,但夏广拥有李晴的一些生活照。
  
   李晴与对方开展了交涉,但未果。去年5月10日,李晴委托律师致函新浪公司,要求删除所有涉及李晴的帖子,并提供上述注册用户的注册资料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但新浪网未能提供。
  
   女子状告前男友和网站
  
   随后,李晴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将前男友告上了法庭,提出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经济损失近5万元的诉请。
  
   诉讼期间,李晴认为“新浪公司没有尽到及时审查和监督义务,同样侵害了名誉权”,追加新浪网为被告。
  
   而在庭审时,夏广未出庭参加应诉,但其代理人表示,夏广和李晴只是普通朋友,而且从未在互联网上编撰对李晴名誉有影响的帖子,也从未对李晴承认发表过帖子。
  
   至于李晴的生活照为何传至网上,夏广的代理人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夏广的邮箱是因工作所需而申请开设的,大多数的工作伙伴和朋友均知道他的邮箱和密码,电子邮箱作为公众都知道的个人信息工具,很容易遭到别有用心者的侵犯。夏广本身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同意李晴的诉讼请求。
  
   被判连续30天网上道歉
  
   新浪网方面表示,该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删除了侵权的帖子,履行了法定义务,无需对夏广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夏广应停止对李晴的名誉侵权,在新浪网论坛上连续30天发布道歉声明,为李晴恢复名誉;赔偿李晴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7000元的律师费和公证费。
  
   对于李晴要求新浪公司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一
  
   前男友侵害名誉权为何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夏广在网上发帖散布涉及李晴的淫秽、色情文章,主观有侵害李晴名誉的故意,客观上贬损了李晴的名誉,其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德,而且为法律所禁止。
  
   夏广选择社会公众熟知、知名的新浪网作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传播媒介,目的是为了使其侵权行为产生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尤其是夏广不仅在侵权文章中披露李晴的姓名,而且披露李晴的工作单位和照片,更直接加重了李晴受侵害的程度,对此夏广不仅要停止侵害,为李晴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更应对由此造成李晴的精神损害,给其工作和生活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承担赔偿责任。
  
   夏广否认其发布过侵权文章,但李晴提供的被告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于其辩称电子邮箱被他人使用或盗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顾文剑潘文婕
  
   ◇争议焦点二
  
   网站提供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虽然侵权文章发布在新浪网的论坛上,但新浪网只是一个向网络大众提供交流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人.。新浪网在李晴的要求下对涉案帖子进行了及时删除,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对李晴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李晴要求被告新浪网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顾文剑、潘文婕    编辑:杨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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