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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汽车销售员驾驶待售车闯祸,公司垫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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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汽车销售员驾驶待售车闯祸,公司垫赔12万
2008年02月25日14:32


  如果员工受单位指派,在履职过程中驾驶单位公务车肇事伤人,单位无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汽车公司销售员在工作时间之外,酒后驾驶公司待售未上牌的车辆闯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处理的一起案件,这一问题便是双方当事人争议达3年之久的焦点。祸起:开公司待售车肇事伤人
  
   胡某是海口市滨海大道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员,2004年1月4日晚,胡某与朋友阿军等人一起喝酒吃夜宵,结束时已是次日凌晨2时许。酒后的胡某,驾驶公司一辆尚未售出的夏利小轿车,带上阿军等朋友上路了。
  
   车子沿滨海西路行驶时,由于同向同车道一辆大货车在前方行驶,胡某想超车前行。在超车过程中,胡某发现前方有障碍后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小轿车撞上道路中间的绿化带隔离墙后翻车,造成车内阿军右臂受伤、小轿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胡某将阿军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失去了右臂的阿军,经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海口警方调查认定,胡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一审:事发下班时间,汽车公司不赔
  
   就赔偿问题,阿军不仅要求胡某赔偿,并提出汽车公司与胡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未经登记上牌,就配备给员工驾驶跑业务,是管理的过错。”阿军认为,汽车公司既是胡某的雇主,也是肇事车的法定车主,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但该公司却没有遵守这样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该汽车公司拒绝赔偿,阿军将胡某和该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26.8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是在工作以外时间,与阿军喝酒违章驾车出现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前后情因及时间、地点,应当确认胡某当时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该公司对阿军的损害不负有赔偿责任。一审遂判决,由胡某独自向阿军赔偿26.8万余元。因不服一审判决,阿军提出了上诉。二审:汽车公司没有管理过错
  
   汽车公司是否构成管理过错?围绕这一焦点,二审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
  
   汽车公司制定了严禁动用未销车去做其他事的管理规定,并开会强调用车制度,因此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对未销车的管理义务。而胡某作为公司的职员,应知道未销车不能用去公务以外事务,但仍动用了未销车,严重违反汽车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才导致了交通事故和伤害后果。
  
   二审法院由此认为,汽车公司没有过错,对阿军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诉:汽车公司有无过错都应担责
  
   阿军依然不服终审判决,并申请检察机关对此案抗诉。
  
   经审查,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7年6月,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中,既然汽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是盗用、擅自使用肇事车,就应当就车辆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省检察院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上述规定,肇事车单位的代为赔偿或者垫付责任,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由于本案中胡某下落不明,所以汽车公司即使没有管理过错,也应承担垫付责任。调解:汽车公司自愿垫赔12.4万元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省高院经主持调解,由于阿军和汽车公司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省高院未对此案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认定。最终,汽车公司自愿替胡某垫付赔偿金12.4万元,剩余部分则由阿军向胡某追偿。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岳嵬、吴春萍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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