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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工伤,包工头赔了建筑公司仍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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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工伤,包工头赔了建筑公司仍难辞其咎
2008年02月18日14:31


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我国法律就责任问题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张杰摄


  一民工在建筑工地作业时,因脚手架零件滑脱摔成重伤。事后,包工头签约向其一次性赔付9万元了事;建筑公司对该重伤民工置之不理。在高额治疗费及精神压力下,这位民工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终审法院判定——
  
   说法
  
   建筑施工是高危行业,靠干这一行谋生的农民工如今已越来越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受到的伤害得到充分的救济。日前,因工遭受重伤的年轻农民工阿伟,面对应付了事的包工头和“踢皮球”的建筑公司,通过诉讼将维权进行到底,并最终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从脚手架坠落摔成重伤
  
   2004年8月1日,23岁的四川农民工阿伟,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某仓库建筑工地作业,突然脚手架上的钢管扣件滑落,阿伟猝不及防坠落而下,导致脑部广泛挫裂伤、双额左枕更膜下血肿、左枕骨骨折等多处受伤。
  
   经送海口市人民医院急救,病情稳定后,阿伟于2004年11月底出院。2005年3月,阿伟回到四川老家后,由于病情尚未痊愈,在家继续接受治疗。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阿伟为五级伤残,建议予以适当计算监护费用,继续医疗费用约2.5万元。
  
   包工头一次性赔付9万元
  
   阿伟和工友们参与施工的项目,由海南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建筑公司)承建,包工头为何某。
  
   阿伟称,他是因工受伤,而且是因为脚手架零件滑脱致伤的,过错显然在于建筑公司。然而对于赔偿问题,盛达公司却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急等用钱的家人只能找包工头论理。几经交涉,2005年2月包工头何某与阿伟签下一份书面协议。按协议约定:何某一次性赔偿给阿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9万元,此后阿伟无论今后发生任何事故,都与何某和盛达建筑公司无关。
  
   其后,何某向阿伟照约支付了9万元。盛达建筑公司自始至终未支付分文。
  
   包工头为建筑公司“买单”?
  
   2006年10月,已经花了22万余元治疗费的阿伟,头部伤处仍未完全愈合。面对自己落下的残疾,面对建筑公司的冷淡,阿伟下定决心打官司讨公道。
  
   2007年初,在起诉状中阿伟请求法院,判令盛达建筑公司向他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3万余元。在庭审中,阿伟明确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对此,盛达建筑公司则称,有白纸黑字为证,包工头何某已经代表该公司与阿伟及其家属签约,明确一次性赔偿9万元后,不再与该公司有任何关系。这是阿伟放弃追诉权的承诺,既然收了钱,就应当兑现承诺。
  
   阿伟称,何某只是包工头,他不能代表盛达建筑公司,所以那份协议只是何某与他之间的协议。他收到的9万元,也只是何某对他的赔偿,有什么理由“买断”建筑公司应担的责任呢?
  
   一审:疏漏精神索赔额
  
   围绕双方的争议,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由于盛达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了阿伟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合理赔偿给阿伟造成的经济损失。
  
   至于盛达建筑公司对阿伟造成的精神损害,一审认为,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但阿伟没有要求多少数额,因此盛达建筑公司应赔给阿伟精神抚慰金500元。经计算,一审判令盛达建筑公司向阿伟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终审:建筑公司赔41万元
  
   包工头何某与阿伟签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能免除盛达建筑公司的责任吗?日前,就此案这一焦点,海口中院终审判定:
  
   盛达建筑公司称何某是代表该公司与阿伟签订这份协议的,但协议中并没有盛达建筑公司的签字、盖章,而庭审始终,何某也没有出具盛达建筑公司给他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包工头何某与阿伟之间的协议,对盛达建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盛达建筑公司对阿伟的损害赔偿,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阿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阿伟在诉状中明确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并在他提交的赔偿项目表中列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万元。一审判决阿伟没有要求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属于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本案应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就医疗费等赔偿费用的数额,海口中院终审认为一审也计算有误,经核算,盛达建筑公司应依法赔偿41.7万余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律师点评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事故,引起民工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法院终审判令包工头和工程承建公司,对阿伟的伤害连带承担责任,使阿伟受到的损害得到了充分救济。
  
   承建商和包工头为何负连带责任?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现实中,建筑工程大多存在发包和转包关系,如果责任分担规定不严密,不但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且可能会引起其他一些不良的反应,如拖欠民工工资、民工生命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等。
  
   为此,我国法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包工头何某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虽然民工阿伟是由包工头何某聘用,但用工责任最后还是要由盛达建筑公司来承担。
  
   建筑工人有哪些安全生产权益?
  
   由于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伤及人身,建筑业农民工在权利救济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知晓权益。比如,农民工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权利、要求相对人告知危险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权和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要求相对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工人安全的危险隐患,免受他人或无辜伤害,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的权利、取得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中都有相应规定。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筑工人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来去维权;1、与企业或承包人协商,要求停止侵害或承担法律责任。2、请求工会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机关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部门举报、申诉。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法院起诉。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岳嵬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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