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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纸举报开出3万罚单 保亭交通局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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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纸举报开出3万罚单 保亭交通局被判违法
2008年01月23日07:58


  核心提示
  
   一辆乘载7名教师的小面包车,路上突然遭交管人员拦截。由于拿不出“道路运营许可证”,该车即被交管部门扣押并被处以罚款3万元。然而,日前法院的判决表明:该车被认定“非法营运”的惟一证据,竟是一纸举报信
  
   说法
  
   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依靠群众举报无可厚非,然而仅凭群众举报便罚你没商量,显然就成了荒唐之举。日前,保亭交通局交管总站就因为做了一件这样的事,而吃了官司。
  
   收到举报,上路扣车
  
   2006年7月15日上午9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交通管理总站上路执法,在保陵公路6公里处,拦截了一辆小面包车。车内坐有某学校7名女教师。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执法,车主李某却不明就里。
  
   交管人员当场检查,查明该车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据此,交管总站将李某的小面包车扣押,并向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当场拒绝签收车辆暂扣凭证,并坚持称,车上载人是事实,但没有收过学校和老师一分钱,不是营运行为,更不能说是非法营运。
  
   此后李某才知道,他遭遇的这次执法是因为一封举报信。2006年6月10日,交管总站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称:当地10多部小面包车非法运营。李某的车就在举报之列。
  
   两天后,开出3万元罚单
  
   两天后,交管总站向李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并依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对李某罚款3万元。
  
   李某对这一处罚不服,提出了申辩。2006年8月17日,交管总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保亭交通局主持了听证会。会后,县交通局以交管总站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这一处罚,并要求交管总站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9月4日,交管总站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与原来的处罚决定书,内容完全一样。
  
   “非法营运”,没有证据
  
   李某认为,交管总站处罚的依据,除了那封举报信没有任何证据,但仅凭举报就处罚显然违反了有关行政处罚法。就此,李某将交管总站告上了法庭。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庭审活动始终,李某一直陈述他的车是为学校提供服务而非运营,而学校方面也否定是租用他的车辆。且当初听证会笔录及dvd光盘证实,“那天是托人帮找部车送老师学生集会,适当补油钱”的事实。因此,交管总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的车辆是在运营。
  
   而交管总站仅凭一封举报信,在未进行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扣押李某的小面包车,并以此认定被上诉人从事非法营运,并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且在第一次对李某作出3万元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和通知当事人听证,剥夺了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终审遂判令交管总站,撤销该处罚决定,解除扣押,退还李某的小面包车。
  
   执法者先要守法
  
   李某对保亭交管总站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对他做出的3万元行政处罚,退还他被扣押的车辆。
  
   对此案和事实,人们难免会作两种猜想:也许保亭交管总站确如李某所诉,没有证据仅凭一纸举报就处罚,李某系被冤罚;也许交管总站仅仅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没采集到证据,而事实上李某真的非法运营了。但猜想终究不能成为依据,法律绝不容许将猜想作为终局论断,保亭交管总站此次执法却犯了法律的这一大忌。
  
   从李某的起诉理由中,我们分明还能读此事的“弦外之音”——交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并非仅仅属于不完善不规范。李某起诉交管总站程序违法,扣押其车辆后,未告知其申辩权;李某起诉交管总站没有证据,仅凭群众举报便妄作处罚。这两大诉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交通执法部门以自我为中心,在自己并未充分尊重法规、没有创造相应执法条件的情况下,却以打击违法为名滥用处罚权的强势心态。
  
   由于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严重影响到公民的私有权利,因此行政处罚权的首要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即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错误行使就会给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
  
   令人欣慰的是,李某以严正的法律手段对抗这一强势心态,并成功获得了司法救济。李某的胜诉告诉人们:对于执法者来说,严格执法的前提,是首先要为自己设定“守法高压线”。否则,被执法者不会买账,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大打折扣,构建法制社会也将成为空谈。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岳嵬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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