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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节前“亏本清仓”挥泪大甩卖演的哪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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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节前“亏本清仓”挥泪大甩卖演的哪一出
2008年01月22日10:05



  临近春节,走在大街上,“转行清仓”,“年终清仓”,“挥泪大甩卖”、“一件不留”等促销横幅随处可见。两日来,记者调查了解到,有商家在以“甩卖”为借口,趁机兜售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和长期积压库存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很难保证。
  
   很多市民都喜欢在节假日来临之前买点便宜货。
  
   商家节前纷纷“亏本清仓”
  
   14日上午,记者在解放西路、得胜沙路、中山路等路段调查发现,不少商家正趁着春节临近期间,疯狂倾销商品,最明显的就是衣服、鞋子、皮包的促销,10元、25元等便宜的促销价格让许多消费者怦然心动。
  
   但是,这些看起来就要“血本无归”的商家,也受到了一些顾客的置疑。有市民反映,一些商家借清仓的名义进行甩卖,当中存在着一些陷阱,有的甚至还兜售假冒伪劣产品。
  
   记者在中山路的一家衣服店门口看到,该店红纸黑字写着“亏本清仓衬衫15元”。隔壁的一家服装店里面,也张贴或悬挂着“厂商清理库存不便宜包退”的诱人广告。
  
   在得胜沙路的几家小店,记者看见这些小店的标签上都只用红笔写着现价,标签的其它地方全部是空白。记者问店主,标签上除了价格,什么都没有,不怕有人来查吗?店主说:“我又没拿刀宰人,怕什么?”
  
   15日下午,记者在府城步行街看到,这里有十多家服饰专卖店,几乎每家店门前均挂有打折促销的招牌。“全场商品最低9元起”、“换季15元每件”、“买一送一”、“清仓大减价”……吸引了大批顾客。
  
   但记者调查后发现,打出这些口号的商店,所卖的衣服仅有一款或者极少款是促销价,其它多数服饰价格远高于促销价。
  
   清仓货质量和售后服务难保证
  
   府城大园路上一家门面打出了“装修甩卖,箱包原价188,现价125”的招牌。记者来到这家店内,听到几名顾客正在议论:“这根本就没降价嘛,招牌打出之前我过来问,就是125元。”
  
   附近一家门面则这样招呼顾客:“门面拆除,袜子减价,十元三双!”但是有顾客反映,市区有袜子店,同样的袜子十元四双。
  
   还有一位市民对记者说,他曾经光顾这里,有的商品明显是积压商品,有的商品倒是便宜,但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
  
   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去年6月份,他看到该店清仓特价销售“真皮”皮带,一条50元,他觉得挺便宜就买了一条,结果买回家没几天,皮带就掉皮了。后来他回去找店主,店主以特价产品不保修为由回绝了王先生,从此王先生再也不相信什么“清仓特价”了。
  
   工商部门:乱挂甩卖牌子最高罚款3万
  
   海口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一些商场打出的“跳楼价”“大甩卖”“最低价”“特惠价”“厂家销售”等口号、标牌随处可见,这些文字往往欺骗或者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了价格欺诈,一些店面打出“市场最低价”的宣传口号,但经工商人员查证,没有证据证明其价格是市场最低价。
  
   该负责人表示,2007年10月15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销售商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该负责人指出,消费者在购物时不能因贪图一点便宜而吃了大亏。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到工商部门举报。(海南经济报/常珊珊)

来源:南海网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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