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会前奏]海南省三届人大5年立法75件 |
| 2008年01月08日07:09 |
编者按:
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过去五年来,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发展大局和改革开放大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促进海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省政协四届常委会在中共海南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广大委员和各参加单位,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迎接省“两会”顺利召开,海南日报从今天开始,推出对本届省人大、省政协工作成就的特别报道,敬请关注。
五年来,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立以致用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五年立法规划,积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解决海南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共审议地方性法规案78件,通过或批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75件,用立法为海南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开道、护航。
以立法培育海南特色产业
热带高效农业是海南的支柱性产业。为促进热带高效农业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针对农药经营市场中存在的经营秩序混乱等急需规范的问题,设立了农药经营的行政许可制度,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强化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促进了无公害瓜果菜的生产,保证农产品的食用安全。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海南出口农业的一大品牌优势。为保持这一优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等方面,健全和完善了海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体系,并加强对从外省引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的监督管理,推动了海南畜牧业生产和出口基地的建设。
海南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份,为发挥好海南海洋产业的独特优势,用好中央赋予海南独有的海域行政管辖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从海域使用的统一管理、海域的开发和利用、海域功能区划的设定、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近海污染的防治等方面,规范了海南海域的综合管理和利用,着力解决海南海洋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海南海洋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以立法推进海南特色体制建立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留下的房地产泡沫,曾经是长期困扰海南经济发展的一大“心病”。为贯彻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进一步盘活海南积压房地产的决策,解决海南房地产泡沫经济后遗症,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在产权人自主选择处置方式、代为处置过程中产权人相关权益的维护、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和停缓建工程的处置等方面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变通规定,为盘活海南积压房地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推动了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进程。目前为止,海口、三亚市停缓建工程已基本处置完毕。
非公有制经济一直是海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贯彻省委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策,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草案)》时,从鼓励投资私营个体经济、降低企业设立门槛、放宽经营范围、改善经营条件等方面,着力改善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环境,并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的私有财产作为立法的重点,以立法破除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政策障碍和环境障碍,促进海南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为推进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订草案)》时,对传统的水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排水和污水处理纳入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并针对在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审批问题上存在的主管部门交叉重复审批、重复发证、重复收费等不合理状况,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变通,统一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许可证、征收有关规费,从源头上消除体制弊端。
以立法促进生态省建设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为促进生态省建设,营造具有海南特色的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了《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从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防治工业废水污染,规范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建立政府投入、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和公布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南渡江、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作为旅游大省,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是海南最具特色的两大优势资源。为保护好两大优势资源,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从限定新建建筑物范围、降低建筑容积率和密度、严格限制开挖山体、填海活动以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强化了规划管理,务求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以立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海南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草案)》和保亭、陵水、琼中、乐东、昌江、白沙自治县自治条例时,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扩大民族自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为重点,从培养引进人才、加大资金扶持、保护开发民族传统文化和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细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具体措施,在财政配套资金减免、专项资金补助、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与全省其他地区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本届人大重要立法一览
1、《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决定》,2003年6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2004年2月28日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6、《海南省禁毒条例》,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海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3月31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8、《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27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9、《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0、《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2006年3月30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1、《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年7月28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7月28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7年9月29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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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邱大军 |
编辑:海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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