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人民网 人民网海南视窗
新闻报料:68961992
服务热线:68961929
 独家报道 海南要闻 琼岛各地 专题新闻 百姓声音 海南焦点 时事政治 社会法治 财经消费 科技文化 娱乐时尚 体育赛事 饮食养生 IT·家电 图片新闻 热点回顾 滚动
终审:“海润化妆”“海润珍珠”谁也没傍谁
位置: 视窗首页 > 新闻 > 海南要闻 > 正文 字号:  
终审:“海润化妆”“海润珍珠”谁也没傍谁
2008年01月07日13:53


三亚海润公司产品。苏晓杰摄


  

   海南海之润公司产品

  
   天津包子的驰名商标“狗不理”,如果被用于他人的服装商品上,人们一般会认为那侵权了。然而,某公司珍珠饰品上的文字商标“海润”,被用于另一公司的化妆产品时,是否存在侵权?日前,法院的终审判决却并非人们想像的那样。
  
   2006年1月,海南海之润公司在北京起诉,称该公司注册的“海润”文字商标,被三亚海润公司用在自己生产的三种商品上,遂请求法院判令其就商标侵权行为作出250万元赔偿。3个月后,三亚海润公司在三亚起诉,称海南海之润公司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海润”商标,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280万元。
  
   北京:“海之润”状告“海润”
  
   据了解,三亚海润公司成立于1997年,并于1999年获得“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即珍珠、宝石、项链等装饰品。海南海之润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2年也获得“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增白霜、美容面膜、化妆香粉等化妆品。
  
   2003年7月,两家公司还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创“海润”品牌,在对外宣传上可互相利用对方资源,亦可联合进行广告宣传。
  
   然而,2006年1月6日,海之润公司却一纸诉状将海润公司告到了法院,而且把官司打在了北京。该公司称其注册的“海润”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自2002年以来,海润公司却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纯海水珍珠粉”、“纯珍珠粉(胶囊)”、“珍珠祛皱系列”套装中的纯珍珠粉等化妆品上,突出使用与该公司“海润”商标近似的“海润珍珠”商业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
  
   海南:“海润”状告“海之润”
  
   3个月后,海润公司在三亚起诉,称海之润公司取得的“海润”商标,被核定使用于第三类化妆品,而2002年以来,海之润公司却在其化妆品及珍珠粉品名前,突出使用“海润珍珠”,显然主观上存在与该公司生产的“海润珍珠”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故意,其行为既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海之润公司及其他销售商,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80万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终审:“海润化妆”与“海润珍珠”谁也没傍谁
  
   “海润化妆”与“海润珍珠”到底谁侵犯了谁?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在不同种商品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判断双方所控的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成为两地法院审理的焦点。
  
   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润公司被控侵权的“纯海水珍珠粉”、“纯珍珠粉(胶囊)”、“珍珠祛皱系列”套装中的纯珍珠粉,这三种商品的成分均为纯珍珠粉。由于纯珍珠粉与化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尽一致,遂两者并非类似商品。故判定海润公司没有侵权。
  
   就海润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润珍珠”既不是海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海润公司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商品名称,而“珍珠”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法律没有禁止任何人使用,海润公司也无权禁止海之润公司使用,所以海之润公司的“海润珍珠粉护肤套装”等不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只限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如果不是同一类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法律并不禁止。所以本案中,海润公司就核定范围内的珍珠、宝石、项链等装饰品,海之润公司就核定范围内的增白霜、美容面膜、化妆香粉等化妆品,都获得了“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是“海润”,由于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一个用于装饰品,另一个用于化妆品),在法律上彼此之间互不冲突。
  
   但是,如果以“狗不理”来作为某服装的商标,这就侵犯了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商标权。由于天津“狗不理”包子是驰名商标,而法律对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的,即除了天津“狗不理”包子以外,其他任何商品类别都不能使用“狗不理”商标。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影响力大,如允许将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以为该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其他行业开办了新业务,该企业的无形资产权益就得不到有力保护。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岳嵬、吴春萍    编辑:海 燕
返回首页 进入海南新闻中心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人民网海南视窗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人民网海南视窗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新闻纠错与建议:0898—68961929   
J 浏览更多评论 注册会员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人民网海南视窗敬告网友
1、本新闻评论均系网友自行发布,其内容未经证实,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如因其言论而引发任何纠纷,由发布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严禁利用本新闻评论诽谤、攻击他人,或发表煽动性言论,否则本网将限制放行,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3、欢迎网友提供新闻线索,本网将根据其重要性或新闻价值进行采访调查。
分类信息---汇集海南百业商讯
 电脑网络 金融证券 人才招聘 个人求职 教育培训 电信电器 工农渔林 家政服务 招商合作 旅游票务 交友征婚
 生活娱乐 机 动 车 交通物流 求医问药 典当拍卖 办公采购 房屋租赁 房产交易 家居装饰 报料投诉 其 它
 图片新闻 海南新闻图片 健康图库 汽车图库 香车靓影 海南楼盘图库 装修图库 教育图库 更多 
搜索
海南要闻 更多>>
独家报道 更多>>
百姓声音 更多>>
椰岛时评 更多>>
专题新闻 更多>>
海南焦点 更多>>
72小时热点新闻回顾 更多>>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 用户注册 | VIP会员 | 广告服务 | 数据服务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人民日报社 人民网海南视窗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59934号
主办: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人民网) 人民日报驻海南记者站 电话:0898-68961929 传真:68961929   电子邮箱:webmaster@0898.net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海南省委大院第五办公楼 海口市海垦东路58号华侨新村B20别墅 邮编:570206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特邀法律顾问:王海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