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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控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机关单位不得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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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控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机关单位不得修建
2007年12月19日15:14


  2007年底前,海口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其他市、县(县城)都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是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作出的规定。
  
   新建廉租房50平方米以内
  
   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建立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发租赁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减免。
  
   经适房控制在60平方米
  
   各市、县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海口、三亚两市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有效供应。不能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其他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决未享受政策性优惠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购房面积超过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严控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产(房改)部门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控制在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范围之内。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开展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各市、县要按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使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
  
   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农民工的临时住房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可安排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也可发放适当的租房补贴。
  
   海口、三亚两市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可由财政拨款或引进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统一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承受能力。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陈敬儒    编辑: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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