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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为60平方米
2007年12月19日07:14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用住房公积金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可降低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十一五”期末,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发租赁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减免。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为6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要按《若干意见》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各市、县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海口、三亚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不能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其他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决未享受政策性优惠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购房面积超过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国家机关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产(房改)部门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控制在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范围之内。企业申请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需经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收入,要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公积金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可降低
《意见》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用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可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上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政府可统一建住房出租给农民工
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旧城区进行彻底拆迁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可考虑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相结合,捆绑建设。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农民工的临时住房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海口、三亚两市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可由财政拨款或引进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统一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承受能力。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曾苗、李伟
编辑: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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