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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女士在三亚买房不成,八万元定金付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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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女士在三亚买房不成,八万元定金付东流
2007年06月14日15:51


  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14日消息:
  
   沈阳的黄女士在三亚某小区预订了4套房,由于没有如约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开发商拒退她已付的定金。黄女士为此诉至法院。然而,日前经终审法院判决——
  
   买房不成8万元定金付东流
  
   定金和订金,听起来没有不同,但在法律上,这两个名词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却相差甚远,如不慎用还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日前,黄女士以定金方式,向开发商预定了4套商品房,没想到买房无果,还白白搭进去8万元的定金。
  
   看中4套房,交定金8万元
  
   2004年底,从沈阳来三亚看房的黄女士,在三亚市某小区选中了4套房。同年12月17日,黄女士与开发商怡宝公司(化名)签了4份预定书,约定预定小区4号楼的4套商品房。
  
   双方还约定,黄女士每套房支付定金2万元,若黄女士放弃认购预定,则已预定的房号作废,定金不予退还;黄女士须于怡宝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另行通知),与怡宝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则视为黄女士自动放弃预定,怡宝公司有权对预定商品房另行处理,定金不予退还。此外,黄女士须于怡宝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10天内,付商品房总价款的95%,并签署正式合同,否则怡宝公司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处理,定金不退。
  
   预定书签订后,当天黄女士便向怡宝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8万元。
  
   房子没买,定金被没收
  
   2005年1月14日,怡宝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黄女士签订购买合同。
  
   接到通知后,黄女士依照当初预定书的约定,前往怡宝公司协商正式买房事宜。怡宝公司向黄女士拿出四份由国家建设部印发的4份格式合同,并按预定书的约定,填写了合同的具体内容。
  
   看完怡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黄女士并没有签字。她说,之所以没签,是因为对合同中的计价方法、面积差异处理等条款有异议,并且她已经在合同文本上写明了修改意见,并交给了怡宝公司。
  
   黄女士称,由于怡宝公司对她提出的修改意见未作处理,双方正式的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为此,她要求怡宝公司退还8万元定金,对方也曾答应退钱,可一直迟迟不给。
  
   交涉无果,黄女士诉至法院。
  
   争议:房子没成交,原因在谁?
  
   在法庭上,怡宝公司的主张十分明确:公司没有收到过黄女士对合同的修改意见,也从未答应过要退她定金。而根据双方的预定书,黄女士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与公司签订合同,足以构成违约。公司不退还定金,完全是依约而为,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黄女士则称,双方当时签署的预定书,是怡宝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而且,预定书有不确定因素的条款,是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最终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原因。事实是,她并没有放弃购买房子的意思,而是一接到怡宝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后,就对其中部分条款提出了异议,但怡宝公司没有接受。因此,合同没签成,原因并不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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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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