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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昨日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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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昨日一审被判无期
2007年04月10日07:36


许晓刚在法庭上


  江南都市报(邹文彪、刘娟)报道: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没有想到——2007年4月9日下午3时,现年56岁的他涉嫌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指控许晓刚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在今年的2月14日曾经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在昨日的审判庭上,许晓刚没有表示上诉。根据法律规定,许晓刚还有权提出上诉。
  
   两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在昨日的一审判决中,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判处许晓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晓刚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巨额财物,且多以干扰公安、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方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为熊新兴等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了庇护,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受贿折合人民币近500万元
  
   许晓刚1994年10月至2005年5月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案发前任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正厅级),200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据法院审理查明,许晓刚在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4.84万元、港币23.15万元、美元7万元、欧元1万元。
  
   办公室、家中私藏枪支
  
   据悉,许晓刚是在被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的熊新兴一案中被牵出的。在熊新兴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熊新兴为给其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利用金钱大肆拉拢、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织“保护伞”,许晓刚就是“保护伞”成员之一。
  
   在昨日的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中,法院还查明,1989年至2006年7月期间,许晓刚先后非法将6支民用制式枪支存放在办公室和家中,后又分别存放于朋友处。案发后,这6支枪已被江西省公安厅依法扣押。法院据此认定,许晓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要求从轻处罚未被法院采纳
  
   据了解,昨日的审理中,法院认为许晓刚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但许晓刚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许晓刚的辩护人称许晓刚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并建议考虑许晓刚过去的工作成绩,要求对许晓刚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因许晓刚归案前,办案机关已掌握其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部分事实和线索,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许晓刚虽在工作中有过成绩,但以此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衢州中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据知情人透露,许晓刚在昨日一审判决的法庭上也显得相当配合,没有提出上诉。
  
   许晓刚的没落史
  
   有报道称,许晓刚是目前全国公安系统“护黑”级别最高的落马官员。许晓刚,1968年2月入伍,在部队入党。退伍后,通过组织推荐上了大学。1980年1月,调入南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当侦查员,后攀升至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局长、南昌市公安局副局长、江西省公安厅刑侦处处长,迅速成为江西省刑事侦查方面的“领军人物”。1994年10月,年仅43岁的许晓刚被提升为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2005年6月改任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保留正厅级)。同年8月,因熊新兴事件被“双规”。2006年4月21日,许晓刚涉嫌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管辖,3天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同年5月11日,许晓刚因涉嫌受贿罪被衢州市检察院依法逮捕。不久,许晓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由江西省公安厅侦查终结,于2006年8月7日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
  
   2007年1月19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14日,此案公开庭审时,许晓刚承认检察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悔罪。
  
  
  
  
      编辑: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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